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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线路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27    字体[ ]

    为了杜绝生产销售有害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儋州海南西部中心城市的良好形象,我市将在中秋和国庆两节期间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制售有害和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履行主体责任,立即整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牛、羊和鸡、鸭、鹅等畜禽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类食品; 

  (二)用甲醛、敌敌畏等有害物质作为防腐防虫剂,加工虾仁(皮)、干贝类、鱼干等海干产品; 

  (三)用甲醛、双氧水、烧碱浸泡凤爪、猪蹄、牛百叶、鸭肠等食品; 

  (四)用工业松香、沥青脱除鸭毛和猪头毛; 

  (五)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肉类食品; 

  (六)用“无根水”、尿素培育豆芽; 

  (七)加工米粉、面条中添加吊白块、硼砂、水玻璃等有害物质; 

  (八)在制作馒头、面包等面制品中添加明矾; 

  (九)用潲水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用油;  

  (十)在散装劣质油中添加香精冒充优质食用油; 

  (十一)用非食用染色剂给食品染色; 

  (十二)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 

  (十三)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十四)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 

  (十五)在加工腐竹、豆腐中添加碱性嫩黄、工业片碱、硼酸、硼砂; 

  (十六)在腌制蔬菜中添加工业氯化镁、硫酸铜; 

  (十七)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添加工业片碱; 

  (十八)用工业硫磺熏制各类食品; 

  (十九)在蜂蜜中添加氯霉素; 

  (二十)无许可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配方和工艺生产药品、保健食品; 

  (二十二)使用化工原料生产药品; 

  (二十三)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 

  (二十四)用掺杂、掺假及不合格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在中成药中添加化学药物; 

  (二十五)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六)销售假冒、劣质和走私进口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七)销售过期或更改有效期(保质期)、批号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八)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减肥、缓解疲劳、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化学药物; 

  (二十九)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和禁用物质,超量使用限量物质; 

  (三十)以专家咨询、专题讲座、义诊等名义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能; 

  (三十一)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 

  (三十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失效的、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以上行为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改变过去“罚款按下限的多、按上限的少,罚款的多、吊销许可证的少,行政处罚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的做法,对上述行为“零容忍”、严惩重罚,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处罚,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从速移送司法机关。  

  五、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